民商事 | 重磅!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发布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 8 月 26 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从启动到审议通过仅4个月: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这项立法工作。
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首次听取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2020年6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个人破产条例进行二审。
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个人破产条例进行三审。
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
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必然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产生重大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打破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烂”传统观念,也必然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带来巨大的影响。
从西方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业已实施的个人破产制度看,之所以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因为商业社会中,整个社会出现过度消费、超前消费而随之出台的配套措施。就我国现状来看,是信用卡滥发、社会贷款风控失衡而导致。深层次原因是我国处于传统工农业结构社会向现代商业经济社会转变带来的社会副产品。
深圳作为我国特区,商品经济属于最为发达的区域。由此带来了商业繁荣,巨量资金流动,普通老百姓也因此在社会大潮中起伏。在缺乏足够的个人风险意识、风控能力的情况下,又无法避免出现借贷的可能。我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国家为了应对社会急速发展带来负面不良影响的一个有效手段。
从条例规定看,适用范围主要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个人破产的后果基本与失信被执行人类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其中第(九)款非常难以判断,有待于执行中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
个人破产还设置了从业的禁止行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基本类似于破产公司管理层、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
七大焦点问题解读
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
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焦点5:故意欠债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焦点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焦点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内容看,网友调侃的很准确“就是失信加了个期限限制”。作为律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出台本身我们是赞成的,毕竟社会问题出现了,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给予相关人员一个解决困境的制度出口,但是,如果仅仅看条例规定,并没有超出失信惩戒。目前失信被执行人,难以真正被限制,恰恰处在执行层面。这既有我们国家征信系统配套不完善的社会现实原因,更多的是普通人欠缺合法的尽调途径,难以通过合法形式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对于被执行人,只有法院一家具有调查和获取执行人实际资产状况的权利,对于律师限制太多,又迟迟没有相关的标准,导致大量债务人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逃避债务。
因此,真正要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债务的问题,给债务人重生机会,仍然有待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从法律层面给予债权人、法律工作者自力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才有可能解决债务人重整充足的问题。单单靠一部个人破产法,是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当然,我们对于深圳迈出的第一步还是非常看好的,毕竟有了开始,才有了解决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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