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全国首例!法院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封银行账户
诉讼中,被保全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被保全人欲以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近日,在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院作出积极尝试,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封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这将对平衡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和充分释放企业经济活力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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