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如何一分钟向法官解释“我是谁”(非营利性问题)?

一、法官问什么?——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特性

    公益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大多属于或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种形式。只要开展活动进行运营就有可能面临诉讼或纠纷,例如对外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合同纠纷;他人侵权使用社会组织的作品、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机构志愿者主张其是社会组织的正式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此时如果社会组织作为案件当事人,法官在立案和庭审阶段都很可能问这么一个问题:你们究竟是什么单位?他们甚至在调解阶段追问:既然你们是非营利组织,那你们是不是不太在乎经济赔偿?是否对方赔礼道歉即可

二、法官为什么会问这个(些)问题,机构又为什么要简要清晰地进行说明

法官有这样的疑问合理,因为法官日常接触的诉讼主体是营利法人或自然人,他们不一定了解“非营利性”的含义,和许多普罗大众一样他们并不一定能明确区分“基金”和“基金会”等这些看似相近的概念。此时快速向他们解释社会组织的特性(“非营利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一点很可能会影响法官衡量案件赔付金额或确定救济手段,特别是在合同纠纷的违约金、侵权案件的赔付金等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情况。因此这个看似普普通通的问题,如果社会组织没有回答好,也可能会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非营利性”这一问题涉及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很难有一个固定的答案。但在机构碰到实际案件的时候,由于法官的工作量很大,庭审的时间十分珍贵,因此客观上要求机构负责人或代理律师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的解释。为此,结合以往的案件处理经验,作者草拟了以下的“一分钟回答模板”。若日后在诉讼争议中法官或仲裁员问到“你们机构是什么单位”,“非营利机构,你们为什么还能有收入”等类似问题,希望以下回答“模板”给大家一个回答的方向。另外,或许这个模板也可以作为机构人员向公众简单解释机构的“非营利性”。

三、“一分钟回答”模板

必讲段落:

    我们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社会团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民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的中的一种。其中“非营利”是指机构的收入不得用于分配,不像公司能向股东分红,但另一方面“非营利”并不代表机构不能取得收入或存在盈余。有稳定的收入才可以保证我们机构可以更好地服务【若机构是基金会可以换成“帮助”】我们的目标群体,这也是我们XX【插入“机构名字”】成立的初衷。

 可选加段落:

    而作为非营利法人,机构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我们也有义务尽全力保证这些公共财产不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案情可稍加变换,例如“对方的违约行为”,“对方的欠款行为”】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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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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